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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6月,家住河北省石家莊市的嚴某拾得一張信用卡,并發現卡片的背面有6個數字。為測試該卡是否有效,嚴某持該卡在該縣某超市里進行小額消費,發現該卡依然有效,密碼就是那6個數字,并查詢到該卡中的信用余額。
當晚,嚴某持該卡在ATM機中取現1.2萬元,用于自己的日常開銷。后嚴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退還了贓款。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何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處罰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嚴某的刑事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刑法中規定“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并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及存取現金等功能設置的電子支付卡。由于信用卡是以持卡人的信用情況作為發行及使用的前提,故信用卡只能供發卡機構準定的持卡人使用,且不能轉讓、出借或者抵押,即無論非持卡人基于何種原因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其行為均屬于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中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時,需追究相應刑事責任:一是當事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二是當事人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當事人進行惡意透支。
本案中,嚴某在拾得信用卡后,作為非持卡人其并未將卡及時歸還持卡人或相關機構,反而產生了非法占有并從中獲益的意圖,故其主觀上存在直接故意。為實現其意圖,嚴某先是通過刷卡消費的形式,發現該卡是真實有效且能夠正常使用,并成功獲取了該卡使用密碼,再通過ATM機取款取得了一定額度的現金,進而占有并使用了這筆現金。故其行為已經符合《刑法》中有關“冒用信用卡”的情形。因此,嚴某的行為既造成他人財物的缺失,又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規定,還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客觀上產生了社會危害性。
根據“兩高”相關司法解釋,涉案數額達0.5萬元的即屬于“數額較大”,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嚴某持卡取現1.2萬元,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限度,故其行為應當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由于嚴某系主動投案自首,且主動退贓系悔過表現,故對其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屬于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若數額較大時,需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p#分頁標題#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156.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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