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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林某無意間獲得了6200元的假幣,他企圖在買東西時采用真假錢混用的方法將假幣花出去,被識破后不敢再嘗試。
某一天,他在某銀行自動存取款一體機取錢時,取出了200元假幣,林某因此推測該ATM機的驗鈔功能有障礙。他立刻返回家中拿來了6200元的假幣,加上剛取出的200元假幣,混入3600元真幣,共計10000元,一起通過該ATM機存入自己的賬戶,又在另一個正常的ATM機上取出。
當晚銀行工作人員清點錢款時,發現了大量假幣,故報警。經過偵查,公安機關將林某抓捕歸案。
【分歧】
本案的爭議在于應該以何種罪名對林某定罪量刑。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林某構成了使用假幣罪。
我國《刑法》第171條規定:“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這里的假幣包括但不限于本國的官方貨幣幣種。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貨幣流通管理制度,如果行為人僅僅擁有假幣,但并沒有運用假幣,使其“流通”,則構成的是非法持有假幣罪,不是非法使用假幣罪。
而使用的外在表現形式包括合法、不合法,可以是購買商品、兌換貨幣、繳納罰金、賭博、購買違禁物品,只要是以假幣代替真幣使用,行為人明知而接受假幣的對方不知道貨幣是偽造的便可。
本案中,林某將假幣存入了出現故障的存取款一體機中,假幣便進入了貨幣的流通系統,林某便屬于“使用”了假幣,同時滿足了非法使用假幣罪的主客觀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總結】
被告人林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使用假幣罪,應以“數額較大”的標準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161.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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