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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多次在多家汽車租賃公司,辦理了汽車租賃業(yè)務(wù),其先向租賃公司支付部分租車款,騙取了共計10輛小轎車(鑒定后,估值總計192萬元)。
車輛到手后,李某便找到抵押公司,謊稱朋友需要錢,委托自己將車輛套現(xiàn),將車子抵押給公司。通過這種手段,李某在多家抵押公司套現(xiàn)85萬元。
【分歧】
本案的爭議在于如何對被告人李某定罪,以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定性。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在表面上看來有重合的部分,但是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是公私財產(chǎn)權(quán),而合同詐騙罪同時侵犯了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和市場交易秩序。犯罪人通過簽訂合同這種表面合法的手段,騙取合同相對人的財產(chǎn),同時也破壞了國家對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管理和誠實公平的健康市場秩序。
本案中,李某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僅交納部分租金,獲得車輛的使用權(quán)后,通過將車輛抵押的方式套取高額現(xiàn)金,再用現(xiàn)金支付下一輛車的租金,如此循環(huán)。他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多次簽訂租賃合同和抵押合同,惡意套現(xiàn),最后又攜款潛逃,其行為可看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直接故意。
在客觀行為上,李某在簽訂合同時,隱瞞自己無法償還貸款和支付租金的事實,虛構(gòu)朋友委托的借口,使被害人租賃公司、抵押公司陷入錯誤的認識,并基于錯誤的認識做出了給付行為,被害人的財產(chǎn)受到侵害,數(shù)額巨大。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
【總結(jié)】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欺騙的手段和侵犯的客體,在司法實踐中要結(jié)合具體案情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174.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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