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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胡某于2015年3月12日在被告某銀行支行營業部開設個人銀行帳戶,被告給原告辦理了存折和銀行卡。2015年12月15日,原告在被告處辦業務得知存款余額少了82376元。原告遂向縣公安局報案。
經公安偵查, 2015年5月14日16時25分,一男子持一卡在某金店刷卡82376元,該男子消費單簽名雷某,而其消費82376元是從胡某銀行卡內支付。
通過調取胡某單位錄像,胡某于2015年5月14日下午14點至17月45分在單位上班。而其存折、銀行卡也均未丟失。事后,胡某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作為被告方的銀行是夠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銀行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近年來,銀行卡被克隆盜刷的事件頻繁發生,且手段層出不窮。面對大量的“克隆銀行卡”案件糾紛,各地法院對銀行和持卡人的責任劃分的標準并不統一,法院判令銀行不擔責任、承擔部分責任或承擔全部責任的判決全部存在,即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十分嚴重。
此類案件的爭議大多集中在銀行卡密碼如何泄露的問題,按照我國民訴法中對訂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持卡人要讓法院支持其訴訟主張,必須拿出相應證據證明自己密碼沒有泄露、自己的銀行卡被克隆了,然而,實踐中持卡人根本無法提供這些證據。另一方面,“克隆銀行卡”的犯罪成本特別低,且比較容易購買。
法律作為平衡社會關系的工具,如果法院單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進行審判,那么勢單力薄且處于劣勢的持卡人往往會敗訴。因此,面對日益猖獗的銀行卡被克隆盜刷的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銀行證明持卡人存在過失、且其所刷卡系本卡而非克隆卡等情況,如果銀行能夠出具有效證據對上述情況進行證明,則持卡人應該承擔責任,反之,則應由銀行承擔全部責任。通過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可以促使銀行對自己發行的銀行卡增加科技含量。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隨著盜版技術的升級,克隆銀行卡變的越來越容易,對此銀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既能切實保護持卡人的利益,也會倒逼銀行主動提升銀行卡的安全性。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176.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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