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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秦某在火車站地攤以60元購買名為“齊某、荊某、魏某”三張身份證后,于2017年11月6日上午,以齊某的身份證在郵政儲蓄所辦理了卡號為6210……1970的銀行卡;以荊某的身份證辦理了卡號為6210……9067、6201……2542、6228……3877三張銀行卡。
11月6日下午14時許,秦某在建設銀行要求以齊某的身份證再次辦理銀行卡時,被銀行工作人員舉報后抓獲。
公安機關從其身上搜出一張卡號為6228482398430425971農行卡、一張卡號為6222……6292工商銀行卡及齊某、荊某、魏某的身份證。經查,全國公安綜合信息查詢系統中并沒有齊某的個人信息。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秦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秦某的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具體理由是: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當事人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并且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破壞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則是指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對行詐騙活動且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1)當事人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仍持有、運輸且數量較大;(2)當事人非法持有他人數量較大的信用卡;(3)當事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4)當事人出售、購買及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任一行為,就構成本罪。
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1)當事人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信用證及附隨的單據、文件;(2)當事人使用作廢的信用證;(3)當事人冒用他人信用卡;(4)當事人惡意透支信用卡。信用卡詐騙罪要求當事人已非法占有為目的,且其在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本案屬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秦某使用過辦好的信用卡參與其他的犯罪活動。秦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行為,主要對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產生了妨害。雖然其行為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相似,但其并沒有使用信用卡取現金或者消費,主觀上也并沒有以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為目的,故其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不屬于信用卡詐騙罪。
【小結】#p#分頁標題#e#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提醒社會公眾深化對信用卡的認識,辦卡時注意合同約定事項,從而減少這類刑事案件的發生。而本案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對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目前尚比較少見。但通過判決,要提醒國家金融機構在辦理信用卡過程中加強對相關材料的審查,以防止造成更大的損失。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203.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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