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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文某牌技高超,一個星期內從棋牌室打牌贏來7800余元錢,后來發現其中的5000元系假幣,但他也不敢聲張。某一天,文某在自動柜員機存取一體機上存錢800元(其中包含200元假幣),就推測此自動柜員機的驗鈔功能出現了故障,于是馬上從家中拿來另外的4200元假幣,一并通過該自動柜員機存入自己的戶頭,文某用自己的卡又在另一家銀行取款5000元花費一空。后來銀行發現大量假幣遂報警,文某被公安機關查獲。
【意見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文某在自動柜員機上“存假取真”行為應該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不同意見。
【律師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文某的行為符合使用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且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對其應以使用假幣罪定罪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中第171條規定:“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仍故意使用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使用假幣的形式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幣,如購買商品、兌換另一貨幣、存入銀行、贈與他人,或者將假幣用于交納罰金或者罰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貨幣,如將假幣用于賭博(打牌中輸錢給文某的人,另案處理)。此外,將假幣交付給不知情的他人使用以及向自動柜員機機中存入假幣以取得真幣的,均成立使用假幣罪。
其次,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即該罪的客體行為側重的是“流通”。對流通的含義不能限制性的理解為單一的公共領域流通,而應具體理解為行為人的使用目的是否達成。本案中文某應景將假幣使用出去了,即形成了錢與物之間的轉換,因此應該認定其已經達到了使用的目的,構成使用假幣罪,而不是持有假幣罪。
最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作了明確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案文某使用假幣5000元,其行為已構成使用假幣罪,且已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量刑標準。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使用假幣罪時,只要行為人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且已經達到了使用的目的,就應該認定其構成使用假幣罪。#p#分頁標題#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224.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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