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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6月30日下午,何某、孫某、江某三人駕車在國道102尋找作案目標,以“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車主索要修車費。何某故意剮蹭喬某駕駛的大貨車,隨后將貨車逼停。下車后,何某等人以發生交通事故需修車為由,并以語言威脅向喬某索要550元。喬某報案后,公安機關迅速將何某、孫某、江某、單某等五人抓獲。通過訊問,何某等五人對實施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供述多次合謀開車“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多人索要修車費的事實。
【分歧】
本案犯罪事實清楚,關鍵問題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何某等五名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何某等五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都是侵犯財產的犯罪,即兩者主觀上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具體的行為手段使受害者產生心理變化,進而處分財產。兩種罪行主要的不同之處在于,在詐騙罪中,被告人是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方法使被害人出現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而“自愿地”交付財物;而敲詐勒索,雖然行為人也有詐和騙的行為,但卻主要是以威脅、要挾、恫嚇被害人為特征,即行為人通過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威脅、要挾、恫嚇等造成被害人基于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其他合法權益。
具體到本案中的實際情況,本案系有預謀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特意選擇開掛貨車的司機作為犯罪對象,盡管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使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從表面上看起來似乎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從本質上來說,其虛構事實目的是為達到敲詐勒索故意制造事端,使被害人產生恐慌,并以此作為索要修車費的借口。被告人何某等五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產生心理恐懼并支付給其錢物存在直接的關聯,因此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為應該構成敲詐勒索罪。
【小結】
通過以上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屬于詐騙罪還是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時,應根據行為人行為具有主要的特點進行判斷,當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威脅、恐嚇特點時,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對其進行處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228.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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