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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去年9月初,行為人呂某通過微信認識一富家女胡某,并互生好感,不久二人便同居生活。為獲取任信,呂某常在胡某面前顯示包工頭身份。幾個月后,在呂某鼓動下,胡某同意與其合伙經營位于高新區的一家瓷磚店。此后呂某以裝修、資金周轉為由,讓被害人辦理信用卡、抵押貸款乃至借款,四次收取了對方68.9萬元。其每次收錢后都出具了欠條。后在被害人索要下,呂某償還了8000元,余款被其全部揮霍,其也因涉嫌犯詐騙被立案偵查。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呂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呂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具體理由如下:
1.被告人呂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主觀上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觀原因使其暫時無力償還,而并非其主觀上不想還。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數量眾多的以借貸為名,行詐騙之實的行為,其得款后通常表現為攜款潛逃或者大肆揮霍等,即行為人主觀上明顯具有根本不想歸還并進行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通過情感等手段獲取被害人信任后,便以合伙之名,打欠條來騙取錢財。生意未做成拒不還款,而不能還款的原因是已全部用于其個人開支,故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被告人呂某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了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往往是詐騙罪客觀方面的重要表現。本案中的被告人呂某通過以雙方合伙做生意,讓胡某以出資為借口來獲取錢財,之后又通過出據欠條來迷惑被害人,讓其相信雙方的行為屬于正當生意范疇。然而事實上,被告人呂某所說的生意是子虛烏有的。即吳某的“借款行為”是通過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來獲取“數額巨大”的錢財,因此被告人吳某實施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綜上所述,被告人吳某的行為雖然在形式上為一般民事借款行為,但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編造與受害人合伙做生意的虛假理由,騙取對方大量錢財,用于自己高消費,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詐騙罪。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認識到當事人之間即使存在著民事借款行為,只要一方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了對方數額巨大的錢財并用于自身使用,其行為應該按照詐騙罪進行處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238.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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