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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魏某從2008年起掛靠橫峰縣誠信貿易有限公司做煤炭批發和零售生意。經營至2010年6、7月,魏某的生意已經處于資不抵債的嚴重虧損狀態。從2010年6、7月至今,被告人魏某就沒有再做過一筆煤炭生意,并已無償還債務的能力,但為了向債權人支付本金及高額利息,以及維持其個人日常的消費和家庭開支,被告人魏某仍以公司做煤生意急需大量資金周轉為由,委托遲某幫助其借款和收集承兌匯票。被告人魏某對借款當事人許以四分至七分的高額利息,對提供承兌匯票的當事人則承諾在10至15天內將承兌匯票上的金額扣除一定的貼現額后提前兌現。事實上,被告人魏某向吳某等人所借資金和承兌匯票根本就未進入公司的財務也未用來做煤炭生意,而是將詐騙來的錢財用于支付其他債權人的本金及高額利息,以及自己揮霍和家庭日常開支,導致吳某等人損失330.1萬元人民幣。
【評析】
1、被告人魏某通過自己的積極行為實施了詐騙行為。被告人魏某在經營活動中欠下巨額高利貸本息,這是其在借款之前之真實經濟情況。但因急需資金用于填補不斷擴大之高利貸黑洞,被告人魏某隱瞞了個人和公司之真實資金狀況,虛構在外地投資、歸還銀行借款之事實,并以高息為誘餌向吳某等多個債權人借得大筆款項,用以償還其高利貸本息。如果吳某等債權人知道煤炭經營的真實經營狀況、被告人魏某個人負債情況及其“借款”的真實用途,那么斷然不會向魏某出借款項。因此吳某等人對被告人魏某的借款是基于被告人魏某虛構的事實,對客觀情況產生錯誤判斷后對各自財產所作的錯誤處分??梢?,被告人魏某積極作為的目的并不是出借人吳某等所期望的通過雙方履行借、還款義務,各自謀取一定的益,僅是想讓吳某等債權人對其虛構事實信以為真,取得其借款之后用于償還高利貸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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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魏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被告人魏某明知自己及公司的資金狀況嚴重惡化,深陷巨額高利貸,根本無可能再有能力履行借款合同時,通過欺騙手段向他人借錢之結果只能導致出借人財產損失。但為了填補不斷擴大之高利貸黑洞,被告人魏某只好不斷地“拆東墻補西墻”,任憑損失不斷降臨到所有出借人身上。對于被告人魏某而言,他把借款用于填補巨額高利貸本息及揮霍,該二種處分行為導致借款無法歸還的后果是一致的。從常理分析,在當時所處之資金狀況下,作為市場經濟人,被告人魏某理應認識到通過正常的經營活動已不可能償還高利貸本金及許諾的高額利息。盡管被告人魏某也采取了部分歸還的行為,但那是為了拖延問題敗露之時間,以便騙取更多資金,不可能改變詐騙之本質。雖然被告人魏某一再表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他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之手段取得借款,并把借款用于償還高利貸本息,致使無法歸還,并實際造成出借人巨額損失,已否定了自己的辯解,也在客觀上、法律上確定了他“非法占有”的存在。至于被告人魏某出具之借據,只不過是其“借錢”時的幌子,當然更無糾紛發生后,想方設法通過履行還款義務減輕自己之責任,使對方挽回所遭受之損失問題。綜上分析,可以認定被告人魏某“借錢”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其“借款”行為根本不屬于民事欺詐行為。
3、被告人魏某的“借款”金額符合詐騙罪的定罪標準。本案所涉金額達330.1萬元,已大大超出了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詐騙罪之定罪標準,且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綜上,魏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之方法,騙取錢財330.1萬元,構成詐騙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5.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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