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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2月25日胡某與譚某到一家網吧上網,看見曾有一面之緣的王某正在上網,胡某便以借手機打電話為由,將王某的一臺iphone6手機借出網吧,后胡某與譚某一起來到網吧后面的小街,將該手機賣給了一名陌生過路男子得款人民幣1800元,兩人將錢各分一半。經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的蘋果牌iphone6手機價值4500元。
【分析】
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物。如果被害人因錯誤認識而處分了財物,就是詐騙罪。反之,被害人沒有處分財物的意思,而是由被告人秘密取得財物的,就是盜竊罪。
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其中的任何一項權能的單獨分離都不會產生所有權喪失的后果。具體到本案,胡某正是利用與被害人相識所以容易騙取信任的便利條件,以借用為名將被害人的手機騙到手而被害人將手機借給戴一實際也是對財產的處分。另一方面,對被告人的犯罪構成應該主要看被告人的主、客觀要件而非被害人的主觀認識。胡某通過欺詐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愿處分其占有權。胡某是通過詐騙行為占有被害人的財物而非通過秘密竊取行為實現占有,其將手機出售牟利,是詐騙得逞以后的銷贓行為,不應將銷贓行為視為秘密竊取行為。
綜上所述,胡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相關刑事罪名:詐騙罪、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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