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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張某欠他人高利貸20萬元,為償還債務,以做生意為由,于2015年1月3日向喬某借款15萬元,并與喬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時,張某還偽造了購房協(xié)議和購房收據(jù),與喬某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并找來魏某作為擔保人。后張某在拿到借款后逃匿。喬某遂訴至法院。
【焦點】
該案中,張某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還是應作為民事糾紛處理?律師認為:張某偽造購房協(xié)議作為抵押,目的是增加信用,其獲取借款是基于民事借款合同,不宜按犯罪處理,其逃匿行為也不能認定為欺騙手段。
【評析】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犯罪客體不同。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詐騙罪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包括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國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場交易秩序。故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chǎn)的犯罪,而合同詐騙罪屬于破壞社會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犯罪。
根據(jù)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隱瞞真相、虛構(gòu)事實等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較大數(shù)額的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僅限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騙取公私財物。
本案張某所偽造購房協(xié)議和購房收據(jù)簽訂的抵押合同只是一種擔保,張某并不能通過這份抵押合同的簽訂、履行直接騙取借款。而借款合同才是其借款實現(xiàn)的前提。張某與喬某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所簽訂的合同具備民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所有要素,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再者,魏某作為張某的擔保人,故喬某可要求魏某承擔擔保責任。
相關刑事罪名: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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