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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11月8下午,費某得知某棋牌室有人在賭錢,便攜帶撿到的刑警工作證封皮乘車前往該棋牌室。費某進去后,先問參與賭錢的陳某等人是否認識他,因為在場的人都說不認識故費某掏出隨身攜帶的刑警工作證封皮向在場的人晃了一下說:“我是公安局的,你們在這里賭博跟我到公安局處理一下?!?陳某等人都說是在“斗地主”,又不是大賭博。費某說大小都是在賭博,便強行從陳某等三個人身上搜出人民幣共計1800余元后,假裝做完筆錄并讓三人等待聽候公安局處理便離開。
【評析】
費某的行為應定為招搖撞騙罪。理由是費某為了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抓住受害人賭博害怕被處理的心理,弄虛作假使用假證件冒充警察,雖有搜身的情節,但嫌疑人占有財物主要是因為受害人出于對警察的身份不敢反抗的心理。這種不敢反抗與搶劫罪中的暴力、脅迫而導致的不敢反抗有明顯區別,因此其行為符合招搖撞騙罪的要件,構成招搖撞騙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招搖撞騙罪(刑法第279條),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拥男袨?。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的顯著特征是“搶”,后者的顯著特征是“騙”。搶劫罪的主要手段特征是暴力和暴力威脅。
本案中費某雖然對受害人有搜身的行為但是以警察的面目出現的,這種警察的身份使的賭博者因做賊心虛而處于害怕的心理而不敢反抗,這種心理不是來自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威脅,而是因違法人員對警察的一種畏懼。犯罪嫌疑人以警察的身份致使受害人畏懼不敢反抗,受害人不反抗的目的是使自己逃避法律制裁,因此也放棄了自己的合法財產不敢維護自己的財產。故對費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招搖撞騙罪。
相關刑事罪名:招搖撞騙罪、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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