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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楊某系某區社保局工作人員其是從事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業務的初審工作。2006年,楊某明知其兄嫂等五人都是農村戶口是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條件,卻想辦法通過民警幫忙,為該其兄嫂五人辦理了戶口農轉非并更改了戶口的實際年齡。還找某公司人事辦理了虛假的解除勞動合同信息。之后楊某在該五人提交的申請表的初審意見表上簽署了同意。提交的材料一路順利的通過復審、復核等手續,從2006年4月開始共領取養老金40余萬元。
【評析】
本案楊某不構成貪污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換言之,非法占有的財物必須是行為人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等職權范圍內的公共財物,否則,不構成貪污罪。本案中,楊某騙取的只是養老保險資格,非法獲取的養老金并非是楊某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故不構成貪污罪。
然而被告人楊某構成詐騙罪,楊某屬于濫用職權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所謂想象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本案中,楊某為達到使他人騙取養老金的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虛假資料,并利用自身職權違規審核,最終騙取了養老金,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既可以是使自己占有又可能是使他人占有,兩者均使財產法益遭受侵害沒有本質區別。因此,不能以行為人自身是否非法占有財物來認定詐騙罪。另一方面,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是虛假的材料,為徇私情,利用初審職權使他人通過資格審核,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楊某一個行為觸犯了詐騙罪和濫用職權罪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
本案中,楊某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騙取數額巨大的國家財產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罪重于濫用職權罪故本案應以詐騙罪論處。
相關刑事罪名:詐騙罪、濫用職權罪、貪污罪
相關刑事知識:想象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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