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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蘇某在大樓門口拾到一張金額5萬元的定期存款存折,戶名正是其鄰居祁某某,存折中還夾帶著一張寫有密碼的紙條。蘇某便到祁某某家中想還存在,正巧看到祁某某的身份證在桌上便順手牽羊。蘇某拿著盜竊來的的身份證去銀行,銀行工作人員沙某提醒該存單尚未到期,取了不劃算。蘇某便謊稱自己是祁某某的丈夫,祁某某生病住院急需救命錢。銀行柜員沙某想到該存單還有幾天就到期,不如自己先墊付存款等到期就可賺幾百塊錢,便扣下存單自己掏錢給了蘇某。祁某某丟失存單后立即到銀行掛失,而后取出。事后沙某報案。
【評析】
蘇某拾得存單后,利用盜竊來的身份證虛構事實,欺騙銀行將祁某某存款取出,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1、本案犯罪對象不符合侵占罪特征。蘇某撿到的是存款單,在該存款單尚未從銀行變現之前,其只是銀行與儲戶之間的借款關系憑證,不能等同于貨幣或有價證券,難以直接認定為財物。因此不能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中的侵占“遺忘物”、“埋藏物”等認定蘇某屬侵占行為。
2、本案犯罪并非秘密進行。本案中,盡管行為人蘇某利用拾得的存單和密碼從銀行取得了現金,但是該現金并非存單上所記載的現金,而是銀行柜員沙某自己的錢,存單上祁某某的現金仍然在銀行保管和使用中。也即,行為人蘇某的行為對銀行和存款單的所有人祁某某均未造成財產損失,本案的實際受害人為沙某。因此,厘清本案,只需看蘇某的犯罪行為對沙某而言是否屬秘密進行,若是就涉嫌盜竊罪。然則對沙某而言,蘇某的整個取款過程并非秘密進行,只是沙某貪圖私利用自己的錢墊付給了蘇某,因此不能以盜竊罪定罪。
3、蘇某構成詐騙罪既遂。行為人蘇某在非法占有存款單現金的犯意支配下,在銀行故意隱瞞實情并且虛構情節而取款,但沙某并未識破蘇某的欺騙行為,將自己的錢取給蘇某,蘇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既遂。本案容易產生歧義的,便是蘇某企圖欺騙的是銀行且其認為詐騙已經成功,其并沒有詐騙銀行柜員沙某的犯罪故意,但真正受害者的確是沙某。簡言之,蘇某意圖欺騙的對象和真正受騙者并不一致,這屬于蘇某對詐騙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并不影響對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相關刑事罪名:詐騙罪、盜竊罪、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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