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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筆者在廣東省始興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該縣居民鄧一洋以合作經銷商品為名,偽造銀行匯款證明和銀行進賬單虛構已預付貨款,騙取他人貨物。日前,該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
2013年12月間,被告人鄧一洋與廣州某飲料有限公司簽訂飲料經銷合作協議后,利用偽造的銀行匯款證明和銀行進賬單虛構已預付貨款,騙取該公司價值140280一批飲料。此外,其還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間,通過支付部分鹽款騙取被害人郭某信任后,先后11次以賒賬的方式在郭某經營的商店處批發價值118903元的食鹽。
被告人鄧一洋將上述飲料和食鹽銷售后,貨款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揮霍一空,至今無能力歸還。
始興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鄧一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9183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懲處。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相關刑事罪名: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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