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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至2013年之間高某分別向親戚朋友等三五十人借款,約定了高額利息。在借款過程中,高某聲稱自己在境外有個大工程在做,目前需要大量的資金來運作。高某借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借款后,都分別出具了借條,并且正常履行了相關的還款義務。因為資金鏈斷裂,高某無法償還高額借款利息導致自己身無分文。經查,高某聲稱自己在境外有工程做的事實是虛假的。至今,高某已經借款近二千萬元。因為不能歸還回欠款,有數名債主無法承受損失先后自殺。
【管析】
犯罪的構成需要審查其社會危害性。所謂的社會危害性,有危害的結果,危害到社會秩序。本案中,高某獲得借款利用了境外有工程可做這一虛構的事實,但這只是采用了一種說法,工程的真實性與獲得借款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他人借款給高某不僅僅是因為境外工程的問題,誠信問題與還款的穩定性不能是犯罪的前提要件。本案中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清楚明確,主要的法律事實圍繞著借款而進行,其他的事實與民間借貸沒有本質的關系,所謂的境外工程問題不影響到民間借貸的法律屬性。出借人自殺不是社會危害性的必然結果,是他們自身無法承受不能取回借款的事實。
高某采用高額利息借款的行為,沒有擾亂金融秩序。所謂擾亂金融秩序,肯定有其表現方式。第一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不具有金融機構的性質而放貸或者吸收存款的,采用類似于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而不具備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第二是面對公眾吸收存款,針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本案中高某沒有此種危害社會的行為。
犯罪的因果關系決定了犯罪的屬性。高某虛構事實的行為不是本案中構成詐騙罪的本質屬性。其糾紛形成的關鍵點是民間借貸的欠款無法收回。高某本質上沒有占有他人款項不予歸還的意思表示,借款行為不是以詐騙的方式進行,不能因為借款數額高和出借人自殺就認定其具有犯罪的行為。
高某已經歸還了他人的借款,至于歸還多少,或者說歸還小量借款而本質上不愿歸還,這是主觀意思的問題,本案中沒有查證這個問題,與詐騙罪也沒有本質聯系。因此,民間借貸的法律屬性排斥了犯罪的構成決定論,不能以刑事問題解決經濟問題,不能以刑代罰解決金錢問題。
綜上,高某不構成犯罪。高某高額借款的行為,超出了銀行利息四倍的行為是屬于違法行為,需通過由國家法律進行調整。高某借貸他人金錢但已經償還了他人利息,不具有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的性質。其虛構事實的行為也不具有犯罪的本質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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