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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人民法院21日對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為牟利大量收購病死豬肉,并加工成臘肉等熟肉制品進行銷售。16名被告人中主犯陳慶華、陳燦林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70萬元,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底,陳慶華與陳燦林在從化、佛岡兩地,以租來的果園作為掩護,私設屠宰場,將大量收購的病死豬進行屠宰、分割,然后以每斤3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范桂鋒等人。
為謀求更大利潤,范桂鋒在2012年租用了被告人鄧日星位于佛岡縣農村的一處豬場,作為病死豬肉制品加工場,然后出資建造凍庫,購買生產設備,雇請了被告人陳良輝等人將買來的病死豬肉加工制成假牛肉、肉膏、排骨粒、瘦肉片、豬腳等肉制品。范桂鋒每月兩次將肉制品運往廣州銷售,每次1000斤。運送途中將部分肉制品銷售給事先聯系好的購買人,剩余的運到廣州市荔灣區的存放點,由范桂鋒妻子等人繼續運到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平洲東方市場進行銷售。2013年9月,范桂鋒將加工場轉手給陳慶華、陳燦林兩人繼續經營,其再以3.6元每斤價格收購這些肉制品。
陳慶華、陳燦林接手后,聘請陳良輝、曹煥淼、陳汝強、陳細釗、陳金明和歐海強(另案處理)屠宰和加工。自2011年底至案發止,范桂鋒期間共向陳慶華購買病死豬肉及肉制品共4萬多斤,并以每斤3元至4.5元的價格銷售到廣州、佛山等地,銷售額達12萬多元。
2013年9月,被告人盧曉文及其丈夫發現利用病死豬肉制作湖南煙熏臘肉有利可圖,且陳慶華等人收購病死豬的量大,就租用佛岡縣龍山鎮一果園作為煙熏臘肉加工場,以每斤3元的價錢向陳慶華等人大量收購病死豬分割的花腩肉共2萬多斤,經過腌制、熏烤制作成湖南煙熏臘肉,再由盧曉文姐姐將1萬多斤的臘肉以7元至9元的價錢銷售到東莞市大嶺山市場,銷售金額達9萬多元。
被告人鄧日星除了租借其豬場給范桂鋒外,還主動介紹陳慶華等人到附近的豬場大量收購病死豬,并收取每頭病死豬50元的介紹費。
經廣東流溪司法會計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間被告人陳慶華、陳燦林等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豬肉制品的銷售收入為73萬多元。
有關部門在陳慶華的病死豬肉制品加工場查獲了3萬多公斤未蓋檢驗合格證章的冰凍豬肉、751公斤臘肉成品,在盧曉文臘肉加工場查獲了25公斤煙熏臘肉、2986公斤半成品腌制臘肉。
佛岡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慶華等人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分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遂作出以上判決。#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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