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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錢某系某公司董事長,因經營需要,以廠房作抵押向信用合作社貸款合計四百余萬元。貸款到期后,經信用社多次催要,錢某非但沒有及時償還,反將廠房轉讓給其他公司,所得轉讓款也未用于歸還貸款。
【評析】
本案中錢某在合法貸款后,利用抵押擔保抵押物不轉移占有的特點,轉移抵押財產,拒不還貸,顯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此目的形成于其合法占有貸款之后,屬于事后故意,不是行為實施中的故意。事后故意不能構成故意犯罪的罪過。
刑法第193條第(五)項規定中的“其他方法”,也是和前四種方法性質相一致的詐騙方法,用以騙取貸款,所以必然具有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本質特征。本案中,貸款是合法取得,不是通過詐騙方法取得,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錢某通過抵押廠房合法貸款,其后轉移廠房拒不還貸,應屬民事上的賴賬行為,與騙取貸款有本質不同,不可歸入貸款詐騙的其他方法
因此,貸款詐騙罪構成要件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貸款為目的,但更準確的界定,是指通過詐騙方法占有貸款的目的。詐騙是為實現非法占有貸款目的而采取的手段,離開詐騙就無貸款詐騙罪之所謂非法占有目的可言。未使用詐騙方法進行貸款,貸款合法取得后即使有欺詐行為,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以此事后故意推及事前,認定犯罪故意是行為人在貸款時已有。
綜上,本案被告人錢某主觀上沒有貸款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未使用詐騙方法騙取貸款,不滿足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貸款詐騙罪無法成立。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8.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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