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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間,被告人湯某冒充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參謀身份,并以偽造的軍官證、軍裝等騙取女孩子的信任與其交往。在此期間,被告人湯某以各種名義,騙取女友田某人民幣18500元;陳某人民幣21800元;范某12000元。2013年5月30日陳某報案,被告人湯某于同日投案。
在公安偵查階段,被告人湯某僅供述其冒充軍人騙取陳某錢財的犯罪事實,而對其他犯罪事實沒有供述。在審查起訴階段,在公訴機關掌握了被告人湯某冒充軍人騙取其他被害人錢財的犯罪事實后,被告人湯某方在公訴機關提訊時如實供述其余犯罪事實。
【評析】
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而將如實供述的時間節點明確在司法機關掌握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實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后再主動交代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湯某在得知被害人陳某報案后,為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自動投案,到案后僅如實供述了其冒充軍人騙取陳某人民幣21800元的犯罪事實,對其他犯罪事實隱瞞未交代。從已查明的犯罪數額上看,被告人湯某共騙取三名被害人,其供述的騙取陳某的犯罪數額未超過50%。故不能認定被告人湯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結合以上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湯某自動投案后,在公安偵查階段一直沒有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在公訴階段,公訴人通過被害人陳某聯系到其他被害人并掌握了被告人其他犯罪事實后,在公訴人提訊時被告人方如實供述了其余犯罪事實,從自首制度中如實供述的時間節點看,已經超過了其達到自首標準的時間節點,故依法不應當認定為自首,但考慮到被告人湯某在公訴階段如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當庭亦表示認罪,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判決】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其行為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湯某自動投案被提起公訴前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但其在偵查階段僅如實供述欺騙陳某的事實,而否認欺騙其他的被害人的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才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故依法不構成自首。鑒于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積極賠償三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故依法對被告人湯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已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相關刑事罪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知識: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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