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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5月10日胡某為其所有摩托車投保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合同并加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1年5月11日至2012年5月10日止。
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何某無證駕駛胡某的摩托車,車輛行使中,因追尾將同向行駛的鄭某撞倒。何某隨后將鄭某送到醫院治療,共賠償了各項費用4萬余元。
何某為了減少經濟損失,便聯系有摩托車駕駛證的被告人謝某,讓謝某謊稱是謝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何某同時聯系胡某,要求胡某收到賠償金后交給自己。保險公司依據何某、謝某提供的虛假材料,向被保險人胡某賠償了11085元保險金。胡某收到該保險金后,交給了何某。
[評析]
被告人何某、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故二被告人構成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兩者在犯罪主體方面不同:根據刑法第198條規定,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包括單位自然人;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謝某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系一般犯罪主體,故在犯罪主體條件上本案不符合保險詐騙的構成要件。
2、兩者在犯罪客體方面亦有所不同:保險詐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保險管理秩序;詐騙罪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僅為公私財產所有權。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僅是虛構謝某駕車的事實,騙取了保險金,其行為并未侵犯到保險管理秩序,僅侵犯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故在犯罪客體方面不符合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無證駕駛胡某所有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隱瞞其駕駛該車的事實,找到有駕駛證的被告人謝某為其頂替,謊稱系謝某駕駛該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構成了詐騙罪。
相關刑事罪名:保險詐騙罪 、 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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