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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錢某駕駛一輛白色別克轎車,追尾萬某的小型廂式貨車,造成錢某的同車人孫某死亡、韓某受輕傷,兩車均有損壞。事故發(fā)生后,錢某將孫某、韓某送到醫(yī)院后便離開。第二天,錢某受到傳喚,到交通大隊接受了訊問。隨后,本案被定性為刑事案件,移送檢察院立案,但此時有關(guān)部門無法聯(lián)系到錢某。2015年9月19日,公安機關(guān)將錢某抓捕歸案。
后經(jīng)交警勘察,認定錢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萬某負次要責任,同車人孫某、韓某不負責任。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錢某是否構(gòu)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一種觀點是,錢某沒有報警,也沒有返回事故發(fā)生地等待處理,無故離開,可推測主觀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構(gòu)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種觀點,同時也是筆者所贊成的觀點,本案中,錢某對傷者盡到了積極救助的義務,且配合并接受交警大隊的詢問。錢某對于事件被定性為刑事案件并不明知,不能確定其主觀上有逃避追究的目的,故不應構(gòu)成交通肇事逃逸。
【評析】
立法者設(shè)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名的初衷是,希望肇事者可以履行自己的責任,及時救助傷者,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失和增加傷害。發(fā)生事故后,單純的逃離和逃避法律責任是普通人的本能,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不救助傷者”才是構(gòu)成逃逸的核心因素。在本案中,錢某將兩位傷者孫某、韓某送到醫(yī)院,已經(jīng)履行了自己的救助義務,阻止了危害結(jié)果的擴大,故不應當認定為逃逸。
他到交警大隊接受詢問的行為也表明了其對事故調(diào)查的配合,沒有逃避責任的心理。
【總結(jié)】
如何認定肇事者是否構(gòu)成交通肇事逃逸,應當著重考察其是否具有逃避責任的目的和是否履行了救助傷者的義務。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qita/1103.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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