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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5年3月份起,丁某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某貸款4萬元,貸款到期后,石某多次向丁某索要貸款無果。2015年9月13日石某以入住丁某家的方式迫使丁某還貸款直至2015年9月20日。2015年7月6日丁某向石某貸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吳某6萬元,貸款到期后,石某向丁某索要貸款無果后,石某讓吳某去要,2015年9月11日石某將吳某送到丁某家中,吳某以入住丁某家的方式迫使丁某還款至2015年9月18日。
2015年8月15日丁某向被告人李某貸款5萬元,貸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丁某索要貸款無果。2015年9月15日李某將被告人何某送到丁某家中,何某以入住丁某家的方式迫使丁某還款直至2015年9月18日早上,期間李某給何某送過飯。2015年9月18日早上,何某離開了,被告人李某來到丁某家中。丁某與被告人石某、李某、吳某等人在其家中協商還款事宜無果跳樓身亡。
另,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石某、李某、吳某、何某與丁某家屬補償協議,丁某家屬對四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院從輕處理。
【分歧】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主要圍繞被告人石某、李某、吳某、何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憲法》中第39條規定:“應依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實踐中為了落實公民這一權利,強化公民私生活的自由與安寧得到保護,我國《刑法》中第245條專門非法侵入住宅罪做了詳細規定。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行為人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在住宅所有者要求其退出后仍拒絕退出的行為。這里的“非法”是指行為人進入住宅的行為未經住宅權人同意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入”則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未經住宅權人允許擅自闖入;二是在進入時雖然住宅權人并未反對,但在住宅權人要求其退出時,行為人仍然滯留,不肯退出。根據《刑法》中第245條之規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應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雖然四被告人強行入住丁某家的目的是為了索要合法債務,四人都不具有主觀惡意,但這不能成為死被告人直接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據。四被告人為了討債,違背他人意愿非法進入他人住宅且長時間滯留,不僅侵害了受害人的住宅安寧和自由權,而且導致受害人因此跳樓身亡。綜上所述,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院判決】#p#分頁標題#e#
被告人石某、吳某、何某以索要債務為由住入丁某家中,石某、吳某共住了七天,何某住了三天,嚴重影響丁某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之規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將妻子何某送到丁某家索要債務,期間李某給何某送飯,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屬于共同犯罪。鑒于四被告人認罪態度尚好,并私下與死者家屬自愿達成了補償協議,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同時放棄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取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依法對四被告人從輕處罰,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均做出了緩刑判決。
【總結】
通過本案的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公民的住宅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在判斷行為人是否屬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時,只要行為人在進入時未獲得住宅權人同意或沒有法律依據強行進入,當住宅權人要求其退出并未退出時,無論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或雙方是否有其他糾紛,都應被認定行為人已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權,應該按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懲處。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qita/1122.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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