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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截至2015年8月,外省籍老板孫某共欠吉某等人裝修工資款7萬余元。2014年10月經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其支付工資款后,孫某未提出復議亦未自動履行。10月16日吉某等人持生效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月18日,法院向孫某送達執行通知書時,發現孫某早已“人間蒸發”,手機一直呈關機狀態,無法聯系。另查,孫某于11月22日將自有轎車一部轉賣于黎某。
2015年12月10日,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此案移送公安部門。5月20日,老板孫某于深圳被抓獲歸案。
【分歧】
本案再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孫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還是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孫某的行為構成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論處,具體理由如下:
1、從犯罪侵犯的客體來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及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并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該解釋中明確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侵犯的客體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應該屬于刑法中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從該解釋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侵犯的是勞動者的財產權。
本案中,孫某是經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后逃匿,拒不執行,而非經人民法院裁決,故孫某的行為符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客體要件,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要件。
2、從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來看
主觀方面,兩罪的行為人均存在轉移財產或者逃匿的主觀故意,即當事人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客觀方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人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后,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自己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或者巳被依法查封、扣押及凍結的財產拒不履行,甚至出現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行為人主要是以逃跑或藏匿的財產的方式惡意拖欠勞動者報酬,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后仍拒不支付。
本案中孫某將轎車轉賣,經勞動仲裁后,關機跑路,實施了轉移財產與逃匿的行為拒不支付。孫某主觀上存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p#分頁標題#e#
3、從“一行為犯兩罪”的法條競合來看
法條競合指當事人的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系的具體犯罪條文,但依法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進行定罪量刑的情況。我國法律對“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應該優先于普通法。,當在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系時,特別法與普通法可能發生競合,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系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
本案中,孫某以變賣財產、關機跑路的行為均符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與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前者是于2011年為特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專門設立的,后者拒執罪的打擊犯罪與保護權益范圍則包括了前者,故前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因而本案中應按特別法適用原則,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論處孫某。
綜上,從以上三方面來分析,本案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來論處不僅符合法律規定,更加契合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初衷。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還是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進行認定時,應依據當事人行為侵犯的客體,當事人的主、客觀表現,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qita/1148.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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