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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被告人宋某駕駛貨車在某修路工地上行駛,因其操作不當致使車輛發生側翻。在翻車過程中造成車旁的林某當場死亡。經查明,宋某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萬泰保險公司購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且在保修期內。
法院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對刑事部分的審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認定宋某系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致人傷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民事部分,因在訴訟的過程中被害人林某的家屬魏某以萬泰保險公司為附帶民事被告,請求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而保險公司則以該案非交通事故,不屬交強險的賠償范圍為由,提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對被害人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首先,交強險的賠償責任是基于機動車發生事故而產生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規定,保險公司應該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且該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條件只有兩項,其一是肇事車輛依法投保了交強險,其二是車輛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而肇事車輛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事故承擔何種責任,則并不影響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承擔。即使車輛在被盜期間發生事故引起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仍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對受害人的損失先行賠償,在賠償后保險公司可依法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其次,交強險的賠償責任是民事侵權而形成的。交強險的賠償責任是由《侵權責任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同規定的,其本質是民事賠償責任。是基于機動車民事侵權而形成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的駕駛人因其行為致使發生事故且應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時,其行為在刑事上可能被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民事上則統一定性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由于《刑法》和《侵權責任法》是兩部相對獨立但并行不悖的法律,對行為的規范在刑事法和民事法發生競合的,不影響其各依相關規定承擔責任。即當事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并不會因行為人承擔了刑事責任而得以免除。
最后,刑事法對行為的定性不能直接改變民事責任的承擔。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及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分別依照刑法中有關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見,當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行為,在不同的情況下成立的罪名是不一樣的。#p#分頁標題#e#
我國刑法中規定,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刑事可罰性,才能依法對其進行刑事處罰。而民法中則規定,只有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具有免責事由時,才能依法免除其民事責任。由此可見,二者的追責原理是不一樣的。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以事故非發生在公共道路,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為由拒絕進行民事賠償是混淆了民事侵權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的概念,屬于片面地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在刑事上的定性可以改變民事侵權行為的性質。因此,保險公司應該依法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事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即使因其行為致使發生事故且應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時,只要其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就應該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qita/1169.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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