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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初,王某和謝某商量后,謀劃利用他人身份證到銀行辦理銀行卡再轉讓而牟利。兩人低價購買20張他人身份證,然后輾轉多地,于信用社、建設銀行等多家銀行冒領借記卡20張。兩人在徐州閑逛時,預見巡邏的民警,民警發覺兩人形跡可疑,上前詢查,謝某承人流逃走,王某被抓獲,民警從其身上搜到了身份證和信用卡。五天后,謝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分析】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雖然本案中,王某和謝某使用的是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明確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被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此條文通過有權解釋的方式,確定了非法使用他人合法身份證件冒領信用卡的適用罪名。
【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和謝某違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證申領銀行借記卡,數額巨大,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調查中確認,王某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屬于主犯判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謝某起次要輔助作用,屬于從犯,判決謝某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30000元。
【總結】
在司法實踐中,要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詳細分析,確立其應該被適用的罪刑,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qita/1232.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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