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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鄧某(男)和受害人萬某(女)是一對年輕戀人,兩人感情深刻,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2013年春節(jié)期間,鄧某隨萬某回到老家,希望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讓兩人結婚。但萬某的父母嫌棄鄧某家庭貧困,與自家門不當戶不對,不同意兩人的婚事,并百般阻撓。鄧某和萬某多次嘗試說服他們,無果。兩人十分悲傷。
當年5月,被告人鄧某設法取得兩瓶安眠藥,打電話告知萬某自己想要自殺,萬某便說她要和他一起自殺,于是萬某來到鄧某所在地,兩人約好一起服下藥片。鄧某先行吞下十幾片安眠藥后,萬某也準備服藥,但鄧某突然反悔,對萬某說:“我們還是不要自殺了,以后我們不要再見面了,我回老家找工作,你還是繼續(xù)待在這里吧。”萬某知道后非常生氣,認為鄧某欺騙了自己,并想要拋棄她,憤怒之下服用了剩余的約100片安眠藥。鄧某沒有制止,也沒有對萬某實施搶救行為。
后兩人被鄰居發(fā)現(xiàn),送至醫(yī)院搶救,鄧某脫離危險,萬某服用過量安眠藥,搶救無效身亡。
【分歧】
本案的爭議在于,鄧某與萬某相約自殺,但被告人鄧某中途反悔,中止自殺行為,而未阻止萬某自殺行為,鄧某的不作為是否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鄧某是首先提出自殺的人,并且買來了安眠藥,為自殺提供了客觀的便利條件,他在相約自殺中處于積極主動的地位,且他的行為給萬某的生命構成了潛在的危險。如果他沒有先提出自殺,沒有為萬某提供安眠藥,則萬某不會因服用過量安眠藥而死亡。
鄧某因自己的先行行為而負擔了一定的法律上的義務。所以他在中止自殺后有義務制止尚未實施自殺行為的萬某,同時負擔救治萬某的義務,在此情況下,他的不作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但是,因為客觀上,萬某服下安眠藥是處于自愿的心理,而不是受欺騙或強迫的,所以萬某應當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而在量刑上可以從輕處理。
【總結】
行為人因自己的先行行為而負擔了法律上的義務時,除非他實施了足夠挽救并履行義務的行為,不然不能使其處于免罪的程度。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qita/123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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