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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喝酒后,叫來楊某讓其將自己送到市區。楊某駕駛李某所有的轎車與王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事故責任。楊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死亡后,因賠償問題,各方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王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李某及李某車輛投保公司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共計48萬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應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王某父母是否能向楊某、李某以及保險公司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存在不同意見。
【解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王某父母要求楊某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訴求不應得到支持,但其可以要求李某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精神損害賠償是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失的撫慰,屬于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本案中,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必然遭受精神上的極大痛苦,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相應精神損害撫慰金。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均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案件應該不予受理。主要原因在于通常情況下由于刑事被告人往往沒有賠付能力,并且其已經接受刑事處罰,因此當事人不應再要求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楊某因交通肇事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即受到了相應的刑罰處罰,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王某父母要求楊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
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規定受害人不能向被告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如果案件中存在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其他人時,則并不妨礙受害人向其他責任主體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結束語】
本案中李某與楊某之間形成無償幫工關系,楊某駕車致王某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此,可以認為楊某存在重大過失,根據法律規定,車主李某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楊某承擔了刑事責任,王某父母要求楊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但王某父母向李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得到支持。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強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問題的復函》([2008]民一他字第25號)的規定,王某父母向李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并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應當得到支持。#p#分頁標題#e#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侵權人已經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時,被侵權人不應要求其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是被侵權人可以向其他相關責任主體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qita/395.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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