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3年12月某日半夜,駕駛套牌小轎車的被告人尹某某自東向西行駛至某路口時,與前方橫過道路的被害人計某某發生碰撞,致計某某被撞擊身亡;慌亂的尹某某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離現場;同月23日,尹某某心懷愧疚,到公安機關投案。經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的主要責任由尹某某承擔,計某某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4年1月,尹某某與計某某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尹某某賠償計某某近親屬精神經濟損失20萬元,計某某近親屬對尹某某表示原諒。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適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幅度,因尹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內對尹某某量刑。尹某某自愿認罪。
【評析】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情節)之一。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某的逃逸行為不應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具體理由如下:
分清事故責任,在重大交通事故中,是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關鍵。“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法定升格的首要條件,必須以肇事行為本身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為前提。依法規定,交通肇事導致重傷三人以上或死亡一人,負事故全責或者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根據案件事實與證據,除發生事故后逃逸,尹某某的其他交通違法行為(駕駛套牌機動車)并不能使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交警部門亦是依據相關交通法規,作出事故責任劃分的。被告人因逃逸而致其負事故主要責任,若其未逃逸,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亦即,根據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本案被告人的逃逸行為不得再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故本案應適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檔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審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尹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并依協議支付全部賠償款,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依法對尹某某從寬處理。
綜上,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qita/396.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