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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義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或調解所確定的債務,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有些債務人卻無視執行人員的公務行為,簡單地認為民事執行案件“動些粗”,執行人員也就沒有辦法了。他們尚不知,這樣的“動粗”行為可能涉及犯罪。
苗某因房屋租賃糾紛,被法院判決在搬離原租賃的房屋。判決生效后,苗某不履行判決內容,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當執行法官與司法警察要求苗某搬離時,苗某堅決不予配合,而且租賃執行并持械毆打司法警察,造成一名警察輕傷。
后苗某被刑事拘留,數月后法院認定苗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決其有期徒刑一年。
在此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債務人當遇到法院執行時,應當充分的給予配合,如確實存在暫時無法履行義務的情況,也應當理性地向執行人員告知,不應沖動而采取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否則將很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原創出品,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幫助他們減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系上海刑事律師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133-7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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