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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這么一些人喜歡沒事找事,無端挑起事端,借機毆打他人,刑法把這樣的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構成犯罪。
方某是黑摩的司機,長年在公交車站附近載客。2013年1月晚,方某似往常一般載客,在途經某街時,忽然車子側翻,摔倒。由于車子摔的不巧,將車身及重要部件摔壞。
方某自然無法再載客,氣氛的方某看見蹲在一小吃店門口的劉某,為發泄心中的不滿,便上前挑釁劉某,借口劉某因自己翻車而取笑自己為由毆打劉某。在點心店中吃東西的方某甲,方謀乙見狀也出來毆打劉某。附近群眾見狀便好言相勸,使得劉某從毆打中逃離。但方某卻未因此而放過劉某,在劉某逃走后,方某叫來自己的同伴,伙同一群人一起再次追趕劉某并毆打。
最終致使劉某皮膚多處擦傷、顴骨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方某承認自己的錯誤,并向劉某致歉,進行了賠償。也同時取得了劉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方某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在本次共同犯罪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事后方某積極取得劉某的諒解,且賠償劉某,根據這一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而一同毆打的方某甲與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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