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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以來,為獲取非法利益,楊某組織、籠絡刑滿釋放及社會閑散人員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楊某為首,固定以趙某、朱某為骨干,其余不定人等參加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開設賭場、使用非法拘禁、毆打、威脅等手段暴力索要高利貸。2010年該組織為獲取經濟利益,披著財源擔保公司的外衣,大肆的進行高息放貸。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以網絡賭博方式聚賭,累計網絡賭資60余萬元,從中獲利8余萬元。在賭場中放高利貸,對2人非法侵入住宅索要高利貸,先后以毆打、非法拘禁等方式對3人索要高利貸,尋釁滋事20余起。
【評析】
一、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特征
根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第294條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具備以下特征:(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上固定,內部成員間有嚴格的身份等級和隸屬關系;(二)通過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以獲利為目的,其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用以支持組織的活動;(三)在一定區域內,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五)可能有“保護傘”存在;
二、對“保護傘”的理解
#p#分頁標題#e#保護傘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犯罪區別于集團犯罪和共同犯罪的顯著特征,且不能對保護傘特征做擴大解釋適用,保護傘特征是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概念的合理引申。在關于保護傘問題的認定,盡管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只作為選擇性條款存在,但在司法實踐中,涉黑案件只要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地位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就應該認定具有保護傘特征。
本案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是因為本案犯罪組織成熟程度低;二是本案中也被告人并無顯著保護傘特征,盡管保護傘特征并非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必備特征,但司法實踐中一般將保護傘特征認定為黑社會組織的基本特征。另外,設置保護傘特征,能防止刑事司法打擊范圍的擴大,本案中的被告人利用其自身實力遠未達到非法控制或形成重大影響,也未有保護傘提供保護,從而破壞經濟社會秩序,本案認定為集團犯罪,更符合司法實踐罪刑相一致的原則。
三、對“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以及“人數眾多”的理解
司法實踐中,所謂“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是指在形態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具有穩定性且嚴密。法律及司法解釋現在并無明確規定人數眾多的理解,刑法中共同犯罪最少2人,集團犯罪最少3人。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具備資質、領導分工明確和勢力龐大的特點,考慮到黑社會犯罪的其他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數掌握原則上應高于普通犯罪集團的最低人數,但并不要求與其一致,司法實踐中通常將最低人數具體化為接近10人或10人以上。本案中被告人楊某、趙某和朱某三人雖然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集團,但并非人數眾多,且除楊某組織協調犯罪外,并無嚴格的組織分工,犯罪組織成熟度低,因此相比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人數眾多,分工成熟的特征,該案涉案當事人并無上述特征。
綜上所述,被告人楊某、趙某和楊某的行為屬于集團犯罪并非屬于黑社會性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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