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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洪某竄至某公交車上準備扒竊。行駛途中,余某看見洪某正在掏乘客的背包時,便提醒該乘客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包,致使洪某扒竊未得逞。洪某惱羞成怒立馬對余某進行毆打并用刀將其刺傷,隨后趁亂從后門下車逃離現場。
經法醫鑒定余某的傷情為輕傷乙級。
【評析】
洪某隨意毆打余某,并且情節惡劣,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罪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侵害對象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尋釁滋事行為可分為典型的尋釁滋事如無事生非和非典型的尋釁滋事如小題大作。
本案被告人洪某本與被害人余某素不相識、毫無恩怨,只是因為被害人余某提醒乘客當心扒手而致其扒竊未得逞,這一偶發外部條件的刺激讓被告人洪某惱羞成怒而借題發揮,在公交車上對被害人余某進行毆打并持刀將其刺傷。結合本案看,對洪某的犯罪動機,不能簡單地認為是一種報復性的傷害行為而是倚強凌弱、驕橫兇狠,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不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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