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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絡上出現這樣一條帖子:有網友提出對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應當一律判死刑,帖子很快隨著大量網友的不斷轉發而持續升溫,對于拐賣兒童罪是否應當判死刑這個問題就成為了熱議的焦點。
那么,普通的拐賣兒童罪就夠得上死刑的標準呢?我們先來看看現行的刑法是怎么規定的。我國《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及量刑有明確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一般判處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存在特別嚴重的情況,如造成人員死亡等情況,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是處死刑。也就是說根據現行刑法,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只有及其少數的情況。
然而,根據近年來的統計數據反應我國拐賣、收買兒童犯罪活動猖獗,中國官方的說法是每年1萬人左右,而第三方機構則估計有7 萬人之多,而被解救的兒童不到其中的10%,形勢可謂非常嚴峻。對于拐賣、收買兒童的犯罪行為給予嚴厲打擊、“一律死刑”表面上來看又是非常必要的。
但對于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是否真的應當一律判死刑,是否真的可行呢?刑法具打擊、懲罰以及警戒的作用,但不能任何犯罪行為都處以重刑,必須嚴格遵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重罪重判、輕罪輕判。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只是希望通過拐賣兒童活動一定的經濟收入,一般情況下不會也不需要傷害被拐兒童,但如果將普通的拐賣兒童罪犯處以死刑,就容易使他們“破罐子破摔”走上極端的道路,從而對被拐兒童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活動中,往往對“賣”的人打擊力度較大,而對“買”的人打擊力度較小,我們現行刑法對于收買被拐兒童一般最高也僅處于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謂有“市場需求”才有出售行為,這個也是造成拐賣兒童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如果加大對那些收買被拐兒童行為的懲罰力度,減少甚至消滅“市場需求”,那么就能有效地解決拐賣的問題。
為此,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對于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一律適用死刑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可取的,在處理這類犯罪過程中必須嚴格予以甄別,只有對于那些已經造成兒童嚴重傷害或其他特別嚴重情況的犯罪分子,才應該適用死刑。同時,加大對收買行為的打擊力度,從需求上減少犯罪,切實保護兒童。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原創出品,#p#分頁標題#e#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幫助他們減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系上海刑事律師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133-7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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