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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黃某與韓某(被害人)夫妻感情一向不和。韓某便向法院起訴離婚未果后,一怒之下與丈夫分居。妻子離婚態度堅決,黃某便懷恨在心,并威脅妻子說若離婚就將其殺死。2013年10月,黃某在銀行門口找到了韓某,因感情問題雙方再次發生爭吵。面對離婚心意已決的韓某,絕望中的黃某產生殺妻的念頭。黃某隨即猛推韓某,使其倒地,后用身體壓住其背部,用手掐壓其頸部,并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小刀連續在韓某的頸部割了數刀。過程中,韓某大聲呼救并用手極力阻擋而使其殺害行為未能得逞。其后黃某急忙攜兇器離開現場。若干小時后,黃某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檢驗鑒定,韓某頸部有5處縫合創口,累計瘢痕長度達16.56cm,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韓某因受傷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三萬余元。
【爭議焦點】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關于該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是否應該受理的問題, 主要觀點認為:法院理應受理韓某的附帶民事訴訟。通過確認夫妻間侵權的婚內損害賠償,使過錯方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使受害方在精神上和經濟上得到應有的撫慰和補償,是在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若要求被害人在與被告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后再行提起訴訟,不但會增加被害人的訴訟成本,而且可能會由于離婚訴訟耗時過久而使人身損害賠償超過訴訟時效,那么就不能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于此同時,婚內夫妻傷害案必須以夫妻個人財產進行賠償。修訂后的《婚姻法》不僅確認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同時也確認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仍然有各自所有的財產,這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提供了物質上的保障,夫妻間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與執行,更能彰顯法律的正義,使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必要地處罰,更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諧。
【法理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婚內夫妻傷害的被害人韓某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條款中對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關系沒有限制性規定,不論其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此外,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均是獨立的人格權利,專屬于權利人自身。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有權剝奪另一方的生命權,侵害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只要侵權關系事實成立,侵權人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與其在婚姻關系中的角色無關。所以,在本案中韓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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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雖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施傷害其妻子韓某的行為,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請求司法機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讓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此,黃某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于2014年10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年,判決被告人黃某賠償受害人韓某各項經濟損失三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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