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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來賓市男子韋某和柳州市男子李某通過網絡聯系多名網友,在柳州市某賓館開房聚眾淫亂。昨日,記者從廣西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獲悉,韋某、李某二人被柳南區人民法院以聚眾淫亂罪分別判刑。
今年2月26日至27日,韋某通過QQ等方式聯系李某,表示自己要帶女性朋友到柳州“玩”,邀請李某帶上幾個朋友一起參加。李某遂糾集張某、陳某、周某、申某4人參加聚會。27日下午1時許,韋某以同樣事由又聯系孫某(另案處理),并叫對方去開房,孫某在柳南區飛鵝二路谷埠街某賓館開好房,韋某帶著阿芬、阿芳,孫某則與李某、張某、陳某、周某、申某等,一起共七男兩女在該房間內進行淫亂活動,后被接到報警的公安民警當場查獲。
柳南區法院審理認為,韋某、李某為追求刺激,組織、糾集多人進行淫亂活動,系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在共同犯罪中,韋某、李某均積極參與組織他人淫亂行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及社區矯正意見,法院認為二被告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判處緩刑。
最終,法院判決韋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李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相關知識延伸: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愿的。
該罪名來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訂的時候,流氓罪被拆成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斗毆罪五個小罪名。其中,聚眾淫亂罪就是在現行刑法第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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