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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是一種常見的詐騙行為,一般構成敲詐勒索罪。但如果“碰瓷”發生在高速道路上,如高速公路、封閉的道路等,“碰瓷”行為是否還僅是敲詐勒索呢?
這日卞先生駕車去外地辦事,當其在一全封閉道路上行駛時,突然后方有一輛白色奔馳轎車狂按喇叭、不停閃燈,并把他逼停在應急車道上。從轎車上走下來兩個人,態度十分強硬,說卞先生向右變道時刮了他們的車,要他賠1萬元。卞先生覺得蹊蹺,自己車正常行駛怎么就刮到了對方的車呢?然而,對方的車上又的確有一道嚴重的刮痕。卞先生認為可能存在欺詐,乘對方不注意立即報了警。
交警到場后,通過道路監控很快查清案件的情況,并對涉案的人員進行了控制。經調查發現,這伙人是一個專業的“碰瓷”詐騙團伙,他們利用報廢的高檔轎車,在車流量大、路況較復雜的路段,針對外地牌照車輛實施“碰瓷”犯罪。
到案后,被告人對實施詐騙行為供認不諱,但檢察機關卻認為他們的行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又是什么回事呢?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檢察機關的觀點是正確的。被告人在高速道路上駕車找尋、跟蹤、追逐碰撞進而追逐逼停他人車輛的行為,嚴重危害特定被害車輛駕乘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由于其行為本身的高度危險性及其他不可控因素,也嚴重危害到同時段、同地段行駛的不特定其他車輛駕乘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其危害后果具有不確定性,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的安全,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從表面上看,被告人犯罪目的是為了向他人榨取錢財,在客觀上也實施了要挾勒索等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表面特征。但被告人的“碰瓷”行為,使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不特定多數車輛的駕乘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處于危險境地;在主觀上具有自覺放任危害不特定第三人生命財產安全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因而其行為是敲詐勒索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即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處罰。#p#分頁標題#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原創出品,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幫助他們減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系上海刑事律師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133-7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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