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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使用偽基站并占用中國移動網絡群發短信。日前,被人民法院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電動三輪車一輛、“偽基站”設備一套,依法沒收。
周某生于1993年,是江蘇生東海縣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間,周某在北京市密云縣內,使用“偽基站”設備并占用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某分公司網絡信號,向周圍人群發送短信息127 845條,收到短信用戶為78727戶,造成78727個用戶通信中斷。檢察機關以涉嫌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將周某公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不具有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的資質,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占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局部阻斷公眾移動通信網絡信號,造成一萬以上不特定用戶通信中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周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根據周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刑事律師延伸解釋
本案涉嫌的罪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施才能成為本罪對象。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行為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為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的故意。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嚴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具體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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