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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孫瑛于2011年5月12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證書,類別是臨床,范圍是內科專業。后其開設了一家私人診所。2012年8月底至9月5日,被告人孫瑛在其開設的診所內違規用B超機為被害人李文麗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并告知被害人李文麗懷的是女胎。得知是女胎后,被害人李文麗決定在該診所作引產手術。被告人孫瑛在未取得相關資格證和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特定許可的情況下,為李文麗進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由于被告人孫瑛在手術過程中疏忽大意、處置不當,致使李文麗腹部內臟器官損傷、子宮穿孔等。經鑒定,李文麗的損傷程度為重傷,殘疾程度構成人身八級殘疾。
【分歧】
被告人孫瑛的行為構成何罪?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具有醫生執業資格,應該構成醫療事故罪。
另一種認為,被告人作為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師,違反相關生育規定,擅自為被害人李文麗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由于疏忽和不當處置,在手術過程中造成被害人李文麗的身體嚴重損傷,已構成八級傷殘,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分析】
筆者同意后者,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罪。刑法規定,醫療事故罪,即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被醫者身體健康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孫瑛未取得相關資格證和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特定許可的情況下,違反國家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擅自為被害人李文麗實施終止妊娠手術,屬于違法的行為,不符合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第二,被告人孫瑛的行為屬于過失致人重傷罪。明知自己執業范圍是內科,不具備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資格和條件,仍超越執業范圍,擅自為被害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實施終止妊娠手術,且被告人孫瑛在手術過程中疏忽大意、處置不當,致使李文麗腹部內臟器官損傷、子宮穿孔等,導致手術失敗,造成被害人重傷,并構成八級殘疾的結果。被告人孫瑛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這種重傷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則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律師評析】
悲劇的發生是由于被害人的重男輕女傳統思想。被害人明知國家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由于性別而實施人工終止妊娠,其仍找到私人診所醫師即被告人孫瑛幫忙,被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作為專業醫務人員,被告人孫瑛受到的教育和有關信息,相比較被害人更全面,其更應該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律性應該比被害人更好,在被害人要求其鑒定胎兒性別和人工終止妊娠時,理應堅決予以拒絕。但被害人和被告人均沒有遵守法律的規定,而造成一人重傷一人入獄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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