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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邵某在未取得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某村一個閑置廠房內雇傭數人對一次性輸液器和一次性注射器等醫療廢物進行分揀、碎粉,2014年3月10日被當地環保局當場查獲,現場扣押的醫療廢物累計重量為12余噸,經環保機關認定,被告人邵某所處置的醫療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另查明,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評析】
1、關于已使用過的一次性輸液器、一次性注射器處置的國家規定及性質
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罰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醫療廢物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和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使用過的一次性輸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屬于醫療廢物。依《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三條規定,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對醫療廢物如不加強管理、隨意丟棄、處置,任其混入生活垃圾、流散到人們生活環境中,就會污染大氣、水源、土地以及動植物,造成疾病傳播,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違反國家規定處置一次性輸液器、一次性注射器行為性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污染環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該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所以,一次性輸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屬于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危險廢物。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一次性輸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應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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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反國家規定處置一次性輸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還規定,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所以,污染環境罪行為人如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并可以適用禁止令。本案最終判處行為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行為人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與排污工作有關的活動。該判決體現了對行為人行為的準確評價,體現了罪行相適應,恰當適用了禁止令。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某違反國家關于醫療廢物的處理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了污染環境罪。考慮被告人邵某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與排污工作有關的活動。
相關刑事罪名: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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