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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3月5日下午3時許,鄒某因對某商務賓館工作人員催繳房費不滿,伙同“排骨”等人故意砸壞賓館1208房間內電視機、電腦、玻璃等物品,后持刀將賓館前臺電腦、打印機、電話等物品砸毀。經鑒定,被毀壞的物品價值9960元。
筆者認為,鄒某的一個行為同時符合了故意毀壞財物罪以及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于刑法中的“一罪”即“想象競合犯”。在刑法理論中,想象競合犯實行“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刑法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刑法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尋釁滋事罪的法定量刑幅度高于故意毀壞財物罪。因此,鄒某的這一行為,屬于“想象競合犯”,采取“從一重處斷”,本案鄒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評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行為。本案中鄒某主觀上故意毀壞賓館財物,客觀上毀壞了賓館的財物,被損壞的物品價值9960元,數額較大,故鄒某的行為侵犯了賓館的財產所有權,完全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素。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故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對社會秩序產生嚴重破壞的行為。刑法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客觀表現形式:一是故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是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是強行索取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是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的。其中以“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為表現形式的尋釁滋事,毀壞財物只是一種手段,行為人以“隨意”、“任意”為核心,以耍威風、逞強斗狠、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動機一般俗稱“流氓動機”。本案中,鄒某因被賓館工作人員催繳房費就心生不滿,借題發揮,肆意毀壞賓館財物,看似事出有因,實際上以此為由不能成立。鄒某入住在賓館就有繳納房費的義務,賓館工作人員催繳房費并無過錯,鄒某明顯就是小題大做,以被催繳房費為由,無事生非,損毀賓館財物。在本案中,新余市某賓館屬于公共場所,案發當時,賓館內既有工作人員,也有其他在賓館住宿或者前來住宿的顧客,鄒某在此時大肆損壞賓館財物,既是對賓館財物的破壞,更對賓館內的其他人員造成影響和威脅,是典型地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而不僅僅只是對賓館的財物的毀壞。因此,鄒某的行為也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p#分頁標題#e#
本案中鄒某基于一個罪過而實施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賓館的財產所有權和社會公共秩序,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屬于刑法理論中的“想象競合犯”,應當 “從一重處斷”,因此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相關刑事罪名: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相關刑事知識:想象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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