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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3月12日晚23時許被告人袁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和半掛車與相向駕駛的被害人冷某駕駛的小汽車相撞,導致冷某當場死亡袁某駕車逃逸。后經交警大隊事故認定由于被告人袁某事故發生后逃逸,袁某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某未對認定書提出復核。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冷某為無證駕駛且其駕駛的車輛為套牌車輛。
【評析】
在無法查清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在本案中,認定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充分條件是袁某因為逃逸承擔全部責任,根據禁止重復評價原則,被告人的逃逸情節已經在判斷是否符合犯罪構成中使用一次,所以不應在量刑上再次予以評定,應當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量刑。
根據學術界和實務界的主流學說,并結合國外的立法規定和目前的刑法理論,所謂禁止重復評價,是指在定罪量刑的刑事審判階段,禁止對同一不法事實在判斷是否符合犯罪構成和認定刑罰裁量事實方面做重復評價。簡言之,即定罪階段的定罪情節不能在量刑階段進行重復評價。具體到本案,袁某之所以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因為其具備肇事后逃逸這一情節,交警部門即據此作出責任認定。如果被告人袁某不具備逃逸這一情節,那么其可能在事故中承擔的是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甚至是無責任,當然可能不構成犯罪。因此,逃逸已經是交通肇事的構成要件(定罪情節),根據刑法中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通說理論,對其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檔內確定宣告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袁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案發后,被告人主動賠償受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且取得了家屬的諒解,而且能夠主動認罪,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故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相關刑事罪名: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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