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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高某在某火車站地攤以90元購買名為“游某、全某、花某”三張身份證后,一天內以假身份證在多家銀行辦理了多張銀行卡;最后高某在某建設銀行要求以游某的身份證再次辦理銀行卡時,被銀行工作人員當場識破并舉報后抓獲。公安機關從其身上搜出多張銀行卡及游某、全某、花某的身份證。經查,全國公安綜合信息查詢系統中沒有游某的個人信息。
【評析】
高某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高某屬于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主要妨害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但并沒有使用信用卡取現金或者消費,其主觀上也沒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目的,故其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客觀方面表現在四種情形:(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信用卡詐騙罪客觀方面也表現在四種情形:(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要求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以是其他的目的。
本案則是屬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高某使用過辦好的信用卡參與其他的犯罪活動。高某屬于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其主要妨害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其行為雖然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相似但并沒有使用信用卡取現金或者消費,其主觀上也沒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目的,故其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相關刑事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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