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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羅某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與由南向北步行橫過公路的被害人林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林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羅某未停車查看即駛離現(xiàn)場,后于同日18時羅某電話報警稱其在路上撞了一條狗,回去查看找不到現(xiàn)場。此時交警部門告知其撞的是人,讓其在原地等候,之后交警將其帶到警局進行調查。經現(xiàn)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羅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認定其行為是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逃逸。在偵查階段及法庭調查過程中羅某一直主張事故發(fā)生時自己并不知道撞的是人,以為撞了一條狗。經過法庭教育,在法庭最后陳述階段羅某承認事故發(fā)生時其知道是撞了人,但因為害怕承擔責任,所以逃離現(xiàn)場,最終因為不確定被害人傷到什么程度,電話報警。
【評析】
被告人主動到案,并且在一審判決之前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未被群眾扭送時,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yè)、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然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如果犯罪嫌疑人隱瞞了表明其真實內心的重要客觀事實的,則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羅某事故發(fā)生后主動電話報警,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之下其該行為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jié)。雖然羅某自動投案后,在偵查階段至法庭調查階段一直供述事故發(fā)生時他是不知道撞了人認為是撞狗而駛離現(xiàn)場,影響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及對其定罪量刑;但是羅某在法庭最后陳述階段,供述了其知道是撞的人而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駛離現(xiàn)場的事實,因此可以認定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如果羅某在一審判決之前一直未供述其當時知道是撞了人害怕承擔責任而駛離現(xiàn)場的事實,不能認定羅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才不能認定其自首。#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罪名:交通肇事罪
相關刑事知識:自首、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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