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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塔斯海墾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猥褻兒童案,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同時禁止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單獨與兒童接觸。
法院審理查明,6歲女童王某在父母離異后,一直跟隨母親趙某共同生活。2014年7月3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到趙某家安裝寬帶,由于線路出錯遂外出調試,后趙某因單位臨時有事而趕回單位,留女兒王某一人在家。劉某調試完設備后返回繼續安裝寬帶,此時發現王某獨自在家,便臨時起意對王某實施了猥褻行為。案發后劉某主動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鑒于劉某在作案后主動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并當庭自愿認罪,積極悔過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遂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同時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其單獨與兒童接觸。
■法官說法■
禁止令畫出保護兒童的紅線
該案承辦法官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該法官指出,法院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同時適用禁止令,為保護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相關刑事罪名:猥褻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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