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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8月被告人黃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被張某訴至法院,黃某敗訴。判決生效后,被告人黃某不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在張某的申請下,2012年10月29日法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查封了黃某的一臺價值人民幣15萬元的柳工裝載機。2013年2月10日被告人黃某因無力償還李某欠款,私自將法院查封的柳工裝載機變賣而是來用于償還李某的債務。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當日即決定對黃某司法拘留15日,后又經審查黃某的行為情節嚴重,法院于同年3月1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同日以被告人黃某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對其刑事拘留,后經檢察院訴至法院。法院以被告人黃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一萬元。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黃某的定罪量刑均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黃某先前被司法拘留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即被告人黃某的刑期起刑時間是2013年2月10日還是3月1日。司法拘留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理由在于,法律或司法解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司法拘留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司法拘留是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而采取的民事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審判和執行活動的正常進行。而公安機關對達到情節嚴重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不論是司法拘留還是刑事拘留,都是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本案中,基于黃某變賣法院查封的財產這一事實,對其適用民事強制措施,亦或刑事強制措施,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目的和效果是一致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日期應該折抵刑期,那么對行為人基于同一事實而受到的司法拘留的日期亦應予以折抵刑期。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8條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經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據此,可以參照該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已經給予其司法拘留,因同一行為被法院判處徒刑的,也應予折抵刑期。
相關刑事罪名: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相關刑事知識: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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