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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主動到公案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案情】
2007年5月2日翟某無證駕駛一輛普通貨車,同車搭乘的有毛某、顧某、康某等二十三人,途經一山坡拐彎處被告人翟某操作不當,致使該車駛出路面,從30米高的山坡翻下。造成乘車人毛某當場死亡,顧某在送往醫院治療無效死亡,康某等多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翟某逃逸。經交察大隊認定,翟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翟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評析】
翟某肇事逃逸后,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
《中華人國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首次以法律形式對自首的構成作了明確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據該規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時具備了(一)自動投案;(二)如實交待所犯罪行,都應該認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翟某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觀故意支配下的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后只要翟某主動去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構成自首。
相關刑事罪名:交通肇事罪
相關刑事知識: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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