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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苗某駕駛未懸掛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車在限速30km/h路段車速達70km/h,將放學騎自行車回家的童某撞飛致傷,后童某被送進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苗某在交警帶領去抽血檢驗是否酒駕的過程中,從醫院逃跑。次日下午14時,苗某主動投案。經檢測,苗某血液中未檢出酒精成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苗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故苗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證人證言和飯店及KTV消費單據,證實被告人苗某案發前飲酒。
【評析】
本案在庭審中對量刑發表意見時,辯護人提出雖有證據證實被告人苗某系飲酒之后駕車,但經檢測被告人血液中無酒精成分。公訴機關提交的丁某等人的證言和飯店及KTV消費單據,只能證明被告人存在具有一般意義上的“酒后駕車”的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酒后駕車”的事實;故不能認定被告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酒駕”;
醉酒不是根據行為人的意識狀態確定,而是根據駕駛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確定,是一個純客觀標準。我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規定,駕駛人員每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為飲酒后駕車;每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醉酒駕車。按照規定對于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的標準,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20毫克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酒后駕車。如果據此,因為血液中酒精未檢測出酒精,不能認定被告人有酒后駕車的行為。
公訴機關提交了6個證人的證言、以及酒店和KTV消費單據,苗某等人在飯店及KTV飲用了中共45瓶啤酒。5名證人證實被告人苗某案發前和他們共同飲酒,且飲酒不少。被告人苗某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但是事故發生后在交警對其抽血檢驗酒精含量時苗某不主動配合,而是選擇逃跑,故意逃避酒精檢測,其對于酒精檢測主觀上明顯具有逃避惡意,次日下午14時許才主動投案,酒精在人體內由于新陳代謝檢測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被告人故意逃避的行為導致對其血液檢測未檢測出酒精成分。綜合6名證人的證言、以及飯店及KTV消費單據,被告人苗某故意逃避酒精檢測,雖然第二天苗某血檢中未查出酒精成分,但我們基于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和苗某主觀逃避惡意,可以認定苗某是酒后駕車,在量刑時應增加基準刑。
相關刑事罪名: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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