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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呂某、石某、施某、張某(均另案處理)五人到某服裝城馬路對面,用鐵鏟以及砍刀等工具挖開路面,盜竊正在使用的路燈電纜線大約100米。經鑒定涉案的電纜線價值9220元人民幣。
【評析】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破壞電力設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其侵害的對象是刑法所規定的特定對象即電力設備。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其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公私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被告人雖采用盜竊方式,但由于其盜竊的對象為正在適用的電纜線,對安全供電、用電構成嚴重威脅, 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正常生產和生活, 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 符合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的行為顯然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從主觀故意方面看, 被告人對電纜的用途是知曉的, 對偷盜電纜造成的后果也是明知的。但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偷盜,對造成的后果持放任的態度, 被告人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因此被告人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盜竊正在使用的電纜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歸案后被告人何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酌予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處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責令被告人何某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9220元人民幣。三、暫扣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相關刑事罪名: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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