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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卜某系某律師事務所主任。1998年10月25日該所經建設委員會批準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意其在建設1530平方米的綜合培訓樓。在建設過程中,某律師事務所擅自擴大工程規模,將培訓樓建設成為含有住宅房的建筑。2000年8月為了辦理住宅房的合法證件,卜某伙同他人合謀將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兩份并對復印件加以變造。其中一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中的面積,將批準的建設規模更改為“2150平方米”,在2000年底被告人卜某持該份變造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到房地產管理處,并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辦理了培訓樓以及分戶住宅房的房產證。另一份復印件將批準的建設項目名稱更改為“綜合集資樓”并且發證年限更改為“1995年10月25日”、建設規模更改為“2150平方米”,2002年10月卜某持該變造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等材料到國土管理所,并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辦理了綜合培訓樓的土地證變更登記手續。2007年8月7日卜某因涉嫌犯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被監視居住,次日被取保候審。
【評析】
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是《刑法》第280條第一款中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中的一個選擇性罪名。本案被告人卜某將合法獲取建設委員會批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本復印兩份,分別在復印件上加以變造,并利用變造后的復印件,通過其他不正當的手段,使其違法建筑獲得合法證件,完成了其違法行為證件合法化的運作。
卜某雖然是在復印件上對原件的內容加以變造,但其復制的原件是正式的國家機關證件,其通過復印后變造再復印的方法并使用變造后的復印件,形成與原件內容不一致的虛假內容,但該變造的復印件達到了與原件一樣的證明效力,并因而實現了其違法目的,該變造行為已損害了國家機關證件的公信力和信譽,影響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對公共秩序造成破壞,符合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特征。
依照《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情節嚴重的處3到10年有期徒刑;情節一般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87條,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第二檔刑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為5年。本案中,被告人卜某實施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在2000年年底,同時亦使用了該復印的證件,此時犯罪即告成立,追訴時間開始起算,但其目的行為在2002年10月再次實施,行為延續,在此期間追訴時效中斷,故而2003年6月就是本案的追訴起算時間,至本案立案偵查時間2007年8月7日沒有超過五年,故而本案尚在追訴期內,并未超過5年的追訴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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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卜某明知是國家機關的證件,仍予以變造,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以被告人卜某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相關刑事罪名: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相關刑事知識: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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