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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6日被告人吳某某以出售假幣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吳某某與在網上認識的被告人肖某在相約見面,被告人吳某某謊稱是在做假幣生意引誘被告人肖某,將用燒堿(學名氫氧化鈉)處理過的人民幣謊稱是假幣給被告人肖某驗證,并送幾張處理過的人民幣給被告人肖某試用。當日,被告人肖某使用了吳某某給的“假幣”而未被發現,便相信他們提供的假幣逼真,遂以15萬元購買了面值100萬元的假幣。
5月8日,吳某某與被告人肖某見面交易時,從事先準備好的行李箱中取出幾扎“假幣”,趁肖某不備調換為處理過的人民幣供其檢驗,隨后肖某交付了15萬元現金離開。回家后,肖某發現箱子里裝的是少量復印的單面人民幣和大量冥幣。經鑒定,該批“假幣”為復印假幣,固定人像水印、變光面額數字、安全線與真幣防偽特征不相符(假幣為半成品)。
【評析】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的“假幣”是經過處理的半成品,雖然沒有市場流通的可能性,但是被告人肖某主觀上想購買假幣,客觀上也實施了購買假幣的行為,雖然買到的“假幣”不是刑法規定的假幣,但是肖某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她沒有購得假幣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相關刑事責任: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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